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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致全市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及销售者的提醒函

来源:bob综合官网    发布时间:2025-06-16 18:50:59

  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食用农产品“舌尖上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等规定,现请全市食用农产品市场开办者、销售者依据法定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纠,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消除食用农产品销售过程中的风险隐患。

  一、明确农产品批发(农贸)市场开办者企业主体责任,落实食品安全义务“六严守”

  1. 严守商户“入场关”。严格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未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的销售者和没办法提供进货凭证的食用农产品不得进入市场销售。

  2. 严守产品“准入关”。认真查验入场食用农产品的进货凭证和产品质量合格凭证,确保来源可追溯、质量有保障。

  3. 严守质量“检测关”。对没办法提供承诺达标合格证或别的产品质量合格凭证的食用农产品,市场开办者一定要进行抽样检验或快速检测,检测结果合格的,方可允许进入市场销售。

  4. 严守责任“落实关”。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严格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制度,农产品批发商业市场应增配食品安全总监、应向入场销售者提供统一销售凭证,并督促规范使用。

  5. 严守不合格“处置关”。一经发现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必须依法或按协议采取立马停止销售、退市、销毁或无害化处理、留存文字和影像资料等措施,并及时向辖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6. 严守公示“准确关”。在市场醒目位置公布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信息、投诉举报电话、抽样检验结果、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处理结果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1. 严格“索证索票”。认真查验供货者资质,索取并留存进货凭证、承诺达标合格证等质量合格凭证。从事批发业务的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农产品销售记录制度,并主动出具销售凭证及质量合格凭证给下游销售者。

  2. 严格“进货查验记录”。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及供货者等信息,确保记录和凭证完整、准确,保存期限不少于六个月。

  3. 严格“贮存条件”。按照农产品特性规范储存,严格温度、湿度控制,按时进行检查质量状况,防止污染、变质或交叉感染,确保食用农产品性状不变、质量安全。

  4. 严格“标签规范”。准确标注包装标签或在摊位显著位置公示产品的名字、产地、生产者、保质期等信息,产地应当具体到县(区)级,让我们消费者一目了然。

  5. 严格“自查整改”。按时进行检查在售农产品质量,及时下架并无害化处理不合格农产品,主动向市场开办方和监管部门报告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做到问题早发现、早处理。

  6. 严格“配合监管”。积极努力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抽样检测、现场检查等工作,如实提供有关的资料,不得隐瞒或阻碍执法检查。

  1. 严禁“无据入市”。严禁销售无进货凭证、来源不明的食用农产品,确定保证产品可追溯。

  2. 严禁“感官误导”。严禁使用“生鲜灯”等设备或手段误导花了钱的人商品的感官认知,让我们消费者能够真实、准确地懂产品信息。

  3. 严禁“残留超标”。严禁销售农药、兽药、重金属等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残留超标的食用农产品,守护消费者的健康防线. 严禁“违禁添加”。严禁非法添加国家明令禁止的物质,维护市场销售环境的纯净与安全。

  5. 严禁“假冒伪劣”。严禁销售假冒品牌、伪造产地、掺杂使假或滥用质量标志的食用农产品,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6. 严禁“虚假承诺”。严禁提供虚假承诺达标合格证,或篡改、伪造包装及标签标识信息,做到诚信经营、真实可靠。

  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关乎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全市食用农产品市场开办者和销售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企业主体责任。市场监管、农业农村、公安等部门将密切协作,依法查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将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